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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光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浙江省光学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
英文译名:Optical Society of Zhejiang(缩写OSZJ)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浙江省光学学会是全省光学、光电子相关科技、教育工作者和从事光电事业的企业家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它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浙江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光学学会的省级地方学会,是党和政府发展浙江省光学、光学工程、光电子信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实事求是,反对伪科学;团结和组织省内光学和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促进光学和相关学科技术的发展;促进光学和相关专业知识的普及;促进光学和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促进光学和相关专业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促进跨省、跨国的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发展浙江省光学科学事业,为“科教兴国”战略服务;反映光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光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省科学素质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学会中国光学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浙大路38号浙江大学光电学院,邮政编码:31002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
(一) 开展光学及相关专业的交流活动,组织学术讨论和调查研究;
(二) 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密切省外光学科技工作者友好往来,促进省内外的光学科技成果交流与转化,推动我省光学科技事业的发展;
(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普及光学科学知识,举办科技展览和光学科技培训班,学术讲座,开发光学科技,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光学从业会员的科技素质;
(四) 创办科技实体,开展科技咨询服务;
(五) 接受浙江省科协和上级业务主管委托的工作;
(六) 举荐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光学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学会干部和优秀学生;
(七) 广泛听取并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章程规定的会员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类别: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光学及相关专业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现任领导干部或科技企业家;光学及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应具浙江省户籍或在浙江省领有《暂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
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本人申请或经学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学会依据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聘为名誉会员或顾问。
(四) 单位会员:与本学会专业业务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符合会员要求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本学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学会业务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贸等企事业及依法登记的本省市、县级有关学术社团。本学会与单位会员单位建立科技协作和业务指导关系;
(五)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的个人,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具备申请本会会员的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通过浙江省光学学会提供的会员申请入口登录浙江省科协统一工作平台会员管理系统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理事会委托本学会专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后,本学会办事机构登记或发证,并录入浙江省科协统一工作平台会员管理系统,报浙江省科协备案;
(四)支持本学会开展业务活动、为本会作出贡献的单位可免缴相应额度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不参加学会有关活动的个人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的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参加本学会的团体活动;
(三) 维护本学会的团体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 按理事会的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 决定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 讨论并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全省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每届5年,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学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审议决定下述情况下理事的调整:由于理事调离工作岗位,其代表的单位会员单位应提请调整理事人选;调整对一年以上不履行职务的理事;
(三) 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对会费缴纳做出规定;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热心本学会工作,能尽职尽责,开拓进取,积极为本学会发展创造条件,维护本学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全体会员服务;
(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同一职务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设立办事机构(办公室,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须征得理事长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六)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4人,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据《章程》履行职责情况,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学会章程或者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应通知监事会派监事列席,由监事确定参会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会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表决方式是否符合规则,所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等;
(四) 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 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浙江省科协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本学会预算,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其它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服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大会或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学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大会或全省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清算工作后,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浙江省光学学会理事会功能型支部”,简称为“浙江省光学学会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
第五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党组织负责人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为非中共党员,或者因公务兼职较多、工作较忙的,可由副理事长中的中共党员担任,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审批。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3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